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2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水鑽石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請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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