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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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8年度岡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度高
縣岡警偵維字第0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貳仟
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8年8月9日18時許。
 ⑵地點:高雄縣○○鎮○○路○○○號保五總隊岡山營區仁愛
3樓廁所。
 ⑶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尿液鑑定報告附卷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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