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954號
原 告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茂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柒佰
柒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