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17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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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林銘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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