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全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字第2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理人 田志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羿群鴻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卓雅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聖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以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捌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一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以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羿群鴻業有限公司(下稱羿群公司)前於民國109年1月31日、109年7月29日、109年9月16日、110年3月10日、111年9月29日邀同卓雅苓、許聖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並簽訂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借據2份、金額依序為200萬元、700萬元、100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5份。然羿群公司共積欠本金1,355萬2,661元,延滯還款,經聲請人多次催繳未果,顯係逃匿躲避債務;卓雅苓、許聖棋名下不動產已另遭其他債權人查封,並經其他債權人以本票裁定、支付命令等方式催討債務,顯已無資力還款,倘不就相對人之財產先行扣押,恐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聲請人為保全強制執行,願供擔保,聲請假扣押等語。
二、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借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結果、催告函及其回執、戶籍謄本等件為證,雖釋明未盡,惟既陳明願供擔保,應認足補其釋明之欠缺, 爰定 相當擔保金額,准其假扣押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竣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