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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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宥宇(原名韓泓達)具保人許緒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91號、111年度偵字第6099號、第6100號、第6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所涉嫌之傷害等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繳納後釋放被告。茲因被告經本院於112年8月10日合法傳喚未到庭,且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因已另案遭桃園地檢發布通緝在案而拘提未果,有桃園地檢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憑(見偵字第6100號卷第287頁、第301頁、第303頁,本院卷第47頁至49頁、第57至67頁、第87至89頁、第97至99頁、第91頁、第101頁)。另具保人經本院於112年8月10合法傳喚亦未到庭,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電詢具保人,其陳稱:「我不曉得被告在哪裡,我與被告已經沒有聯絡」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頁、第55至68頁、第151頁),顯見被告現所在不明,業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年
法官蔡逸蓉法官侯景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雋行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