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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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勇
范碧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KENZO註冊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及仿冒Dior註冊商標圖樣之皮夾壹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勇、范碧芳違反商標權案件,業以112年度偵字第39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之KENZO衣服1件及仿冒之Dior皮夾1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本件扣案之衣服1件及皮夾1件(112年保字第1757號),屬仿冒KENZO註冊商標圖樣及Dior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為憑,依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核無不合,自應准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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