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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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7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参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1年4月25、26日犯詐欺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参佰元折算壹日,上訴後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297號駁回確定(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2235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