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0日及94年1月27日犯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176號(偵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791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8條之罪,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五)解釋)。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江德千法官劉登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