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11月21日起至93年5月19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687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314號、93年度偵字第151號、152號、406號、466號、720號、751號、752號、961號、1043號、1267號、19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關於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