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一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7月29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1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566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61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沒收、追徵、追繳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李平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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