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3年12月下旬至94年1月18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94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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