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9月12日起至同年月15日止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偵查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805號),判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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