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47號聲請人 劉天濟 代理人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符文明 複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匯附表:111年度除字第9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92-NE-000000010100000002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92-NE-0000000220000003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92-NE-0000000220000004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E-0000000~92-NE-000000010100000005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92-ND-000000055000006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92-ND-00000005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