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429號原告 曹松茂 被告 周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