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9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934號聲請人 吳美貞 (即 蘇開春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靜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94679-21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