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宜簡字第296號
原告 陳靜慧
法定代理人 朱儒文
訴訟代理人 張海山
上列原告陳靜慧與被告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11年4月28日以民事準備暨擴張訴之聲明狀為訴之變更追加,屬擴張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擴張後為新臺幣(下同)744,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30元,尚應補繳5,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