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83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桑威崴

被告 吳舒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15條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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