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宮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