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 馬南生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號案件於民國一○四年七月十三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貴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案件於104年7月13日行交互詰問之筆錄,因非當庭製作,庭後之筆錄似有遺漏證詞細節,爰聲請提供鈞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案件於104年7月13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前「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雖規定:「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然法院組織法已於104年7月1日增訂第90條之1,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又該條立法修正理由記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1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是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若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35號案件前於104年7月13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確係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期間內,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開法庭錄音光碟,且聲請人於聲請狀已表明聲請目的,本院經核其為達到聲請目的,確有需求,足認聲請人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為本件聲請。此外,其聲請尚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燒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以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附此敘明。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得依規定發給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153號案件於本院上開法庭錄音光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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