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1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按依法上訴人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惟因九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至同年月二十一日為農曆春節之放假日,是期間屆滿日以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鍾邦久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