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乙○○被告甲○○AHMAD.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正昭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55號原告乙○○被告甲○○AHMAD.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