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1(年籍詳卷)
A2(年籍詳卷)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嵐 律師被告乙○○
己○○甲○○戊○○庚○○
)丙○○辛○○丁○○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訴字第1420號販賣人口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陳振嘉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