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59號
原   告 長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中民
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寬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
3,047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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