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陳松根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0,33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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