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雪貞 律師即 陳松根 之
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30,33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
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