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張專農
聲 請 人 吳登龍
聲 請 人 張琇源
聲 請 人 吳阿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國文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明文規定。又依照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
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依照此項規定,本件聲
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國文(下稱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應該
由相對人的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經查,依照聲請人提出戶政機關民國97年間出具戶籍謄本記
載,相對人住所設在臺中市○區○○街○○巷○○號,而本院依
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在105年10月間遷入同市○○區○○
路○○號,之後則在106年10月間被逕行遷入同市○○區○○
路○○○號(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再於107年8月間
遷入同市○○區○○路3段10號(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
),有戶籍查詢資料可以證明。依照前述資料可知,相對人
最後的住所是設在臺中市○○區○○路○○號,而前述住所是
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因此,本件應該由該法
院管轄。聲請人誤向沒有管轄權的本院為聲請,顯有違誤。
所以,本院依前述規定,依職權把本件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