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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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39號聲請人 周國耀 代理人 郭靜儒 律師( 法扶 律師)相對人 陳平隆
和信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相對人立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2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且所提職業災害補償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萬5,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95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身心
障礙證明、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