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94號原告 吳雅玲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律師
林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正大陳虹綿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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