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78號上訴人即被告 尤晨帆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麟凱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於同年11月2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於同年0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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