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3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宗文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宗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意旨編號3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9年03月08日」】,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陳宗文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業經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2與編號3至5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條第1項但書之限制,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執行之刑,經核符合規定,定其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依上開說明,仍應先定其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
㈡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3月+6月(共3罪)+7月+8月(共2罪)+7月(共4罪)】,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2、4至5所示之罪原所定應執行刑,加計編號1、3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0月+10月+3月+7月)。
四、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責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衡酌受刑人陳宗文所犯上開各罪,均係竊盜犯行,且該等犯行之犯罪時間前後歷時約5月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1罪,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3月。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共3次)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4日①109年02月23日②109年02月23日③109年02月25日109年03月0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3071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582、195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5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2號109年度易字第2328號判決日期109年02月27日109年07月16日109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86號109年度易字第162號109年度易字第2328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4月08日109年08月18日109年12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5590號(已執行完畢)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89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213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2次)有期徒刑7月(共4次)犯罪日期①108年11月25日②109年01月01日①108年12月11日②108年12月12日③108年12月15日④109年01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1、2825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901、282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日期110年02月03日110年02月0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3號109年度原易字第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3月16日110年03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90號)編號4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8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