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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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陳報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現每月收入金額多少?如依聲請人與債權人之原契約約定,聲請人每月計應還款金額總額或最低應繳金額之總額多少?聲請人現每月收入金額,扣除依約每月應還款金額或依約每月應還款最低金額,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是否仍有餘額?是否有其他清償困難情事?)。
二、提出債務人清冊(此債務人係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非聲請人本人),請詳細列明全部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金額。
三、陳報自聲請人與債權人契約成立日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說明還款狀況)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