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81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之借款人 何正雄 業已死亡,請提供被繼承人何正雄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 何李燕美 之戶籍謄本。(最新之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記事)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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