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3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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