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㈡請補還款明細資料。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王宣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