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3號反訴原告賀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芳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複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沈峯銓 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未據反訴原告繳納反訴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重抗字第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74,0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傑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