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98號上訴人 李秀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元豪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3,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