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88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純伊
被 告 庚欣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前
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仟柒佰陸
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
3年11月25日起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外人
張田奎 向原告借款,至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9萬9942元,
及自96年5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
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
算之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有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94年度執字第10746號債權憑證為據。原告以該執
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張田奎對被告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55896號執行命
令,被告應扣押張田奎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並移轉於原告
,由原告按月向被告收取,詎原告自105年10月後依該執行
命令向被告收取時,被告皆拒不給付,爰訴請被告給付自10
5年10月起至108年3月止之薪資扣押款等語。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26萬5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為張田奎之債權人,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核發103年度司執字第55896號執行命令將張田奎對被告
之薪資債權3分之1按月移轉於原告,惟被告自105年10月
起未依執行命令給付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公司
變更登記表、債權憑證、利息試算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執
行命令、存證信函、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且有財政部臺北國
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為憑,並經調取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5896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次
查,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張田奎於10
5年度自被告受領之薪資所得為38萬7928元、106年度為31
萬8270元、107年度為34萬100元,據此計算張田奎各月薪
資於105年度為3萬23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同)、
106年度為2萬6523元、107年度為2萬8342元,原告所得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應為25萬1784元(計算式如附表)。至
原告雖主張張田奎於108年度對被告仍有薪資債權,惟查,
依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載,張田奎已自被告公司退保
,原告復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張田奎於108年1月至同年
3月仍對被告有薪資債權,及其每月薪資為若干,則原告此
部分請求尚屬無據,自難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5萬17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8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287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
被告負擔2760元,餘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附表:(表內數額均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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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日期│月份數│每月平均薪資│每月平均薪資│原告得請求│
│號││││之3分之1│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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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年10月1日至│3│32327│10776│32328│
││1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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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6年1月1日至│12│26523│8841│106092│
││1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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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1月1日至│12│28342│9447│113364│
││107年12月31日│││││
├─┴────────┴───┴──────┴──────┼─────┤
││25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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