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89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玉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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