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917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917號
原   告 盧 怡秀
被   告  盧鄭寶珠
訴訟代理人  盧銘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8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遠親,被告因認原告將借予其叔叔之房屋
收回,而對原告心生不滿,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新
北市淡水區石頭厝17之2號原告住處外廣場,以附表各編號
所示之言語辱罵原告,嚴重侵害原告人格權,爰依民法第19
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侵權行為各賠償
原告5萬元之精神慰撫金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對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無意見,但原告請求
精神慰撫金之金額過高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侵害其人格權,請求被告
賠償精神慰撫金,被告則以上詞置辯。從而,本件所應審究
者即為: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若干為適當
?爰析述如下:
㈠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
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
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上
開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附表所示之言語指
稱原告等情,業據被告於另案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在卷(
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9號卷第31頁),
並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為憑(本院108年度易字第49號卷第
33至46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上情亦無爭執,此部分事
實應堪認定。次查,被告對原告所稱「幹你娘」、「小人」
、「起笑」、「瘋女人」等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
均係對他人人格為貶損、輕蔑表示之言詞,所稱「夭壽」、
「沒好尾」等語,則有指人早死、沒良心、不得善終等意,
亦足貶損他人人格,則被告以上開言詞指稱原告,自屬對原
告譽權之損害,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
上損害,於法有據。
㈡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茲審酌兩造均無業
、無收入,名下無財產,經兩造陳明在卷,並有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併考量本件係故意侵權行為,
被告於原告住處外廣場公開以附表所示言論指稱原告,使不
特定人得以共見聞之加害情形,以及兩造身分、社會地位及
原告精神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就
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各以5000元為適當,就附表編號
3部分則以1萬5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尚屬過高
,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萬
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
,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
判決結果,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
此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吳雪華
附表:
┌─┬───────┬────────────────────────┐
│編│時間│被告之言論│
│號│││
├─┼───────┼────────────────────────┤
│1│106年8月23日│被告:「幹你娘,真厲害耶,這個女人。(台語)」│
││晚間8時40分許││
├─┼───────┼────────────────────────┤
│2│106年11月29日│被告:「怡秀啊,你沒好尾喔你,你真夭壽內,也要告│
││上午11時許│他,…(語意模糊)這麼厲害,…,這麼厲害。(台語│
│││)」│
├─┼───────┼────────────────────────┤
│3│106年12月2日│1.被告:「妳這夭壽機,那個廁所這樣給他敲敲掉,屋│
││上午8時30分許│頂這樣敲起來丟掉,這樣你有比較好嗎?你們│
│││兩個夫妻有比較好嗎?這有報應內,很夭壽耶│
│││。你們,這麼厲害,你媽媽關兩年才生你有比│
│││較厲害喔,蛤,夭壽機,你們兩個夫妻很夭壽│
│││內,水塔不知道拿去哪裡,什麼也給他報。你│
│││們沒有好下場喔。(台語)」│
│││2.被告:「說啥,你知道的啦,說啥,說你水塔都拿走│
│││了。(台語)」│
│││原告:「你要說啥啦。(台語)」│
│││被告:「那個水塔買新的耶,那個水塔人家有收據喔│
│││,到時誰輸還不知道喔。(台語)」│
│││原告:「哈哈,笑死人,那我是報的嗎?(台語)」│
│││被告:「瘋女人你。(台語)」│
│││3.被告:「搬走,不要在這邊『樣牙』,這麼夭壽,我│
│││想說只有屋頂把他掀開,連磚頭也把他敲掉,│
│││這麼夭壽。(台語)」│
│││原告:「又不是我們敲的。(台語)」│
│││被告:「你這夭壽機勒,你如果是住, 陳建民 ,你老│
│││婆如果住你們那邊絕對被趕出來,沒本事才來│
│││這住『樣刷刷』,我跟你說啦,像你這麼『孤│
│││鬥』,要去住在山裡啦, 明周 在這邊講話,跟│
│││你四叔在這邊講話,陳建民就跟他說你安靜一│
│││點。」│
│││4.被告:「沒能耐才會來這裡住,阿阿阿,一個磚頭給│
│││他敲掉,這麼夭壽,…阿母,你這夭壽機啦,│
│││你娘卡好…,改天被雷公劈」。│
│││5.原告:「你不要跑啊。(台語)」│
│││被告:「來啊。(台語)」│
│││原告:「你不要跑啊。(台語)」│
│││被告:「來啊。(台語)」│
│││原告:「我為什麼要去?(台語)」│
│││被告:「來啊來啊來這裡啊,來啦,不要這麼小人啦│
│││。(台語)」│
│││原告:「誰小人?(台語)」│
│││被告:「小人,不敢小人。(台語)」│
│││原告:「你不要跑啊。(台語)」│
│││被告:「我跟你說啦,…(語意模糊)。(台語)」│
│││原告:「…(語意模糊),叫警察過來啊,屯山里。│
│││(國語)」│
│││被告:「你這個女人,現在是在發瘋喔。(台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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