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68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武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一紙。
二、相對人蔡武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