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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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敬豪選任辯護人鄭佑祥律師
陳佳瑤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偵字第15082、17625號、101年度少連偵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敬豪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敬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8月1日裁定羈押。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
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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