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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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84號上訴人 謝麗雲
謝文吉 謝春長 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6,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4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倘若上訴人無資力委任代理人,按同法第
466條之2規定,亦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選任律師為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或委任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經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陳真真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