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1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宥全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鴻圖 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 律師上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允聯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99,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