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6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應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另理由一中關於「96年度催字第545號公示催告」之記載,應更正為「96年度催字第520號公示催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鄒文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5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陳國勝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103,013元│VA0000000│95年11月23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