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3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營簡字第336號

原告 楊智湧

被告 黃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營簡字第33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11年7月19日上午10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9號

卷宗可佐,又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

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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