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一六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賴玫均
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戊○○右一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 律師
樓嘉君 律師 姜宜君 律師複代理人 陳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林雯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洪烽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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