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380號債權人 林克銘 上列債權人林克銘因與債務人 賴承為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克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台端是否以票款債務關係請求給付?如是,並請敘明於何年月日執票提示付款?如非,請釋明係依何法律關係請求?又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賴承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最近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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