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382號聲請人 黃裕泉 相對人 邱清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清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各別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三張本票應分別載明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又到期日前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邱清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標的及金額。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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