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537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蔡憲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