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53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5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5375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哲夫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因與債務人 蕭洪麵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給付自民國102年5月2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之利息,究依年利率百分之幾計算?(基準利率年利率
2.956%加計一成後為年利率3.2516%,低於所請年利率
3.252%)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洪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